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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人工增雨防雹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20:37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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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人工增雨防雹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7)79 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人工增雨防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人工增雨防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泰安市人工增雨防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管理,发挥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对农业生产的防灾减灾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工增雨防雹,是指利用高炮向云中发射碘化银炮弹实现降雨消雹的一种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活动。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必须遵循统一指挥、协同作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和炮点所在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区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第四条 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负责全市人工增雨防雹的炮点规划布局、高炮和炮弹统购、炮手培训、空域申请、统一指挥作业等项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根据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的部署,负责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乡镇人武部门负责本乡镇各炮点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经费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工增雨防雹经费列如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市政府负责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及指挥中心的建设、运转、业务活动等项经费;
(二)县、市、区政府负责所属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及指挥分中心的建设、运转、业务活动,高炮及炮弹的购置、高炮维修、炮手培训、申请空域等费用;
(三)设炮点的乡镇政府负责炮库建设及维修、炮手补助及购置防护用品等费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于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所需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炮点乡镇政府承担的费用,经该乡镇政府确定后,由乡镇财政列支。
各级均不得向农民筹集人工增雨防雹经费。
第七条 人工增雨防雹经费要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炮点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八条 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旱灾、雹灾情况和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炮点布局,编制炮点建设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划布局设置炮点。炮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炮库等辅助设施。
第九条 乡镇人武部门负责本乡镇人工增雨防雹炮点建设与作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高炮维护保养和弹药储藏运输的安全管理;
(二) 从民兵预备役人员中推荐炮手,负责炮手的日常管理,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炮手培训;
(三) 配合上级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做好作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 对作业情况登记建档。
第十条 每处炮点配高炮一门,配备炮手4至5人,其中炮长一人,实行炮长负责制。炮长一般由乡镇人武部门负责人兼任。
炮手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炮手培训由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和泰安军分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要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保障各炮点与指挥中心联络畅通。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及乡镇炮点每年4月至10月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气象部门要与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密切配合,根据气象资料,制作专项天气预报,及时报送同级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为实施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四条 全市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由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实施统一指挥,各县、市、区政府及炮点乡镇政府均无权下达作业指令。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各级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及各炮点严密监视天气实况的变化,遇有作业天气,应及时报告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
(二)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应当综合分析天气情况,及时下达相应等级的准备作业指令。各有关炮点作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综合分析全市及各炮点的天气情况,确需作业时,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作业空域。经批准后,向有关炮点下达作业命令;
(四)各炮点接到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的作业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空域内,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确保安全;
(五)作业结束后,炮点应当对作业情况、作业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向上级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和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市、县(市、区)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要坐阵指挥,综合调度情况。乡镇人武部门负责人要到炮点现场指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室、安全管理、通讯管理、作业纪律、武装弹药储存保养、炮手及炮长职责等各项制度。管理人员和炮手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人工增雨防雹指挥人员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贻误时机,或不按本规定程序指挥,擅自下达作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炮长和炮手擅离工作岗位或不按命令、操作规程作业,或在非作业时进行实弹射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对县、市、区和炮点所在乡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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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0 号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7月1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未建社科联的,由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
第五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或者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对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局支付。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同时,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每四年评定一次,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8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要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要加强预算约束,控制支出过快增长;要整顿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止不合理的公款消费;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各类预算外资金继续进行清理,该纳入预算管理的一定要纳入预算管理;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财政超预算收入使用的监督。实现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任务很重,困难不少,但有利条件也很多。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为更好地实现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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