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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51:51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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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今年上半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认真查找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一)总体进展情况。

据统计, 1-6月,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325.4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466.9万项,整改率94.6%,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55万项,整改率72.5%,同比增加4.7个百分点。

(二)工矿企业进展情况。

1-6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95.8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191.6万项,整改率95.3%,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3646项,整改率78.8%,同比增加9.5个百分点。

(三)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进展情况。

1-6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229.6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275.3万项,整改率94.1%,同比增加1.5个百分点。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18万项,整改率70.6%,同比增加3.4个百分点。

二、二季度主要工作

(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提出明确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铁道、民航、农业、水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煤炭、旅游、质检、电力、海事、国防科工等部门以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及时召开会议、印发文件,对做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具体安排,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和督查工作,推动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

(二)完善治理措施,加快重大隐患治理进度。

各单位注重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强监督,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贵州省对重大隐患实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当地政府三“挂牌”,针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和今年以来排查出的119项重大隐患,进行了省级挂牌督办,列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黑龙江省建立了从发现隐患到消除隐患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五项制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实行严格的隐患排查治理问责制,把事故隐患当成事故处理。四川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目标年度考核范围。陕西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进行通报,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督办。安徽省安排了56个隐患排查治理贴息项目,投入省政府隐患整改贴息专项资金853万元,带动了重大隐患治理项目投资17.69亿元,促进了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吸取事故教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单位针对今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行动,加强防范,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湖北省在巴东水布垭库区非法滚装船“4·21”翻覆事故和利川水井湾煤矿“5·8”瓦斯燃烧事故发生后,针对煤矿、非煤矿山、重点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公安消防、水上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加大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场所的专项整治力度。河北省开展了“钢木结构房屋隐患排查”、“爆炸物品安全隐患排查”、“钢铁高炉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化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等专项活动,进一步深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天津市开展了以防止“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常压容器等“四类设备”集中开展安全检查,并针对可能发生的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厂(场)内机动车辆伤害及高处坠落伤害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了认真排查。

(四)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防范非法违法事故。

各单位突出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据统计快报,1-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226.6万起。其中: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16.9万起;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行为1.3万起;未进行安全培训无证上岗5.5万起;其他非法违法行为202.9万起。

(五)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着力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决定》,对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厦门市推广“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检查机制,在全市建立实行了“企业‘当家’抓排查和整改、部门‘服务’抓部署和督促、政府‘引导’抓规范和协调”的检查机制模式,进一步规范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加强信息调度,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各单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工作,从行业和部门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北京市采取信息化手段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通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系统, 230个街道(乡镇)的955家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了安全生产隐患网上自查自报。二季度,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道部、质检总局等部门,以及部分中央企业按时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市)和质检总局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今年二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参加排查治理的企业户数少且不彻底。

从工矿企业看,全国只有95.8万家参加排查,远远少于实际企业户数,且每家企业平均只查出两项隐患。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二)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截至6月底,全国工矿、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为72.4%。其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铁路运输、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以及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库、农机行业等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少数地区和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展仍缓慢。

少数地区重大隐患治理进度缓慢,个别地区存在较大差距,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一些重大隐患没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一些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三超”问题、“三违”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不力、疏于防范,导致事故发生。

(四)一些地方打击非法违法工作不力,事故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打击不得力,对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事故查处不严厉,责任追究不坚决,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不力,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

(五)有的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不及时。

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仍不重视,存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不准确、尚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分析、上报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不及时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部署,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部署,尤其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要求以及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严格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着力消除死角、盲区,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抓手之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应该排查治理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全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要强化挂牌督办制度,切实提高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整改率。要努力构建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过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果,从源头上治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单位要积极研究对策,强化措施,巩固安全大检查成果并不断扩大战果,深入持久地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针对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回头看”,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巩固安全大检查成果。二是对各类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要坚决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三是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四是夯实基础,建立台帐,加强考核,持续改进,不断提高隐患管理乃至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是加大矿山安全执法力度,深化整顿关闭,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坚决打击一证多井、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行为。二是依法取缔非法小化工和烟花爆竹非法小作坊,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为。三是加强安全生产行业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等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事故,遏制非法建设、生产、经营事故多发势头。

(四)加强灾害预防,切实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当前,全国已进入主汛期,防汛抗洪工作进入紧要关头。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是开展深入细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可能由高温、强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彻底加以解决,防止引发事故灾难。二是要明确重点防范领域、区域、单位和场所,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危险点除险加固、人员避险撤离、安全监测等防范应对责任及措施和工作方案,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三是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单位和场所,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制度和要求。四是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预报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及时处置各类突发险情和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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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日

淄博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节能、约束能源浪费行为,依据《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和《淄博市节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由市财政、节能、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奖励,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超标准耗能是指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
  第六条 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超标准10%以内,超耗部分加价1倍;
  (二)超标准10—20%(含10%),超耗部分加价2倍;
  (三)超标准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价3倍。
  能源基准价格为:电每千瓦时0.6元,标准煤每吨500元(原煤和其他能源按国家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并根据国家规定和能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以及相应的加价倍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限额标准)×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能源基准价格×加价倍数
  其中,产品所消耗能源是电能的,直接按电能计算加价费;所消耗能源是电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加价费。
  第八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以上(含市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用能单位各项能耗指标,认真核实用能单位的相关数据、超标准消耗的能源品种、数量,计算应缴纳的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确认用能单位的超标准耗能行为。
  第九条 用能单位超标准耗能确认后,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超标准耗能单位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
  超标准耗能单位收到告知书3日内,可以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陈述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第十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超标准耗能单位超过限额标准情况下达《征收超标准消耗能源加价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第十一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2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上缴到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缴纳滞纳金。
  第十二条 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十三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超标准耗能单位逾期不履行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缴纳决定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超标准耗能单位除实行加价政策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责令超标准耗能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超标准耗能单位能耗情况仍未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十六条 从事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业,其用电暂不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试行。



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

  为进一步增加对外贸易管理政策透明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工作效能,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理》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事指南。

出口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规定的范围。

  二、办证条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
  2、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
  3、实行配额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数量、招标办公室签发的中标证明书或转受让证明书;
  4、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5、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
  6、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
  7、重水、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
  8、计算机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9、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
  10、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或规定。
  11、加工贸易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的出口批准文件(属出口配额管理但不占用配额数量的商品除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
  12、出口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商会协调的出口价格。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出已批准通过的注明出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出口配额文件(按上述第二条第1-4款规定);
  4、属于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指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如果出口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应出具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

  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撤换证

  1、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2、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退还原证注销,换发新证。
  3、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并退还原证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换发新证。
  4、未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出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延期手续,该出口许可证商品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五、处罚

  1、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
  2、对违反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
  3、对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将属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如数运回,未经海关核销的参展单位,由海关通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和展览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国办展资格等处分。
  4、对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买卖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经贸部同时暂停直至取消其进出口经营资格。
  5、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许可证无效。对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吊销处理。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在开始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前,先向当地发证机关(广州地区的发证机关是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申领电子钥匙——出口许可证申领单位于网上递交申请——发证机关经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打印证书并盖章——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指定的财务部门交费(每份证书20元)——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证书。

进口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2号令《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办证条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
  1、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2、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天然橡胶,凭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
  3、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凭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
  4、进口监控化学品,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和进口合同。
  5、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和进口合同。
  6、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7、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
  8、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生产内销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凭地方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凭地方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批准证书、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

  三、申领进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出已批准通过的注明进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进口企业根据进口货物情况,提交进口管理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
  3、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交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撤换证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当年有效,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内未使用,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交回原证,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自动失效。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进口许可证的更改,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交回原证,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4、进口许可证如遗失,领证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声明作废。发证机关凭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撤销原证并核发新证。

  五、处罚

  1、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
  2、对违反规定,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其外经贸经营许可等处分。
  3、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4、对上述所涉及进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收缴、吊销。

  六、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企业在开始网上申领进口许可证前,先向当地发证机关(广州地区的发证机关是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申领电子钥匙——进口许可证申领单位于网上递交申请——发证机关经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打印证书并盖章——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指定的财务部门交费(每份证书20元)——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证书。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指南

  一、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2001]698号)。

  二、纺配证书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纺配证书指根据纺织品贸易安排,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设限(地区)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的各种证书,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品证、丝麻制品证等十二种证书。

  申领单位申请纺配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行政公章;
  2、打印好的纺配证书;
  3、与纺配证书内容完全相符的计算机软盘;
  4、有效的纺配出口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均为正本复印件);
  5、初次申领纺配证书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6、纺配证书由企业受过培训的正式领证员申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如果暂时没有正式领证员,领证人员须出示领证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本人系领证单位职工的工作证。

  三、纺配证书审核、签发

  签证机关按照要求做好证书的审核工作。包括合同、证书打制是否规范、类别与商品名称是否相符等等。签证人员对公司上报软盘进行审证、装载无误后,方可签证。签证人员应准确书写"签证日期"。签证栏内各项内容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输美国证书数量TOTAL值和签证栏不允许出现小数点。

  四、纺配证书撤证、换证、丢证处理 。

  1、撤证、换证
  (1)出口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需撤换证,须填写《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说明撤换证原因,并将原纺配证书正本退还原发证机构,对只撤销原纺配证书而不换领新证,或换领新证中列明的“进口商”发生改变,企业须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原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证明材料。
  (2)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只能换证,不能撤证,换证不得更换“进口商”名称。对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须将原纺配证书复印件及新证的复印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签发。
  (3)发证机构在收到撤换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初审并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处长审批。待主管处长审批后,经办人方可撤销有关纺配证书,并将撤销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在确认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有效数据之前,发证机构不得为企业换发新证。
  (4)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申请撤换的纺配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的“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2、丢失证书处理

  对配额年度有效期内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的处理:
  (1)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丢失,须凭丢失的纺配证书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撤换证申请。
  (2)发证机构在收到出口企业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
  (3)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的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 0”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的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调整日”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4)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IN REPLACEMENTOF LICENSE NO. XXX”(替代XXX号许可证)。
  (5)办理丢失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均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6)各发证机构须于每年1月31目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上一配额年度对各设限国企业丢证份数。

  五、特殊证书

  1、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1)对美进口商于配额年度下年向驻美使馆经商参处提出的换证申请,经外经贸部授权,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可为进口商签发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2)替代证书正面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官方钢印,填写纺配证书应填写的内容,并由在美国政府备案的替代证书签发官员签名。
  (3)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应将签发的输美替代证书副本传真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替代证书副本通知原发证机构。
  (4)原发证机构根据替代证书,向电子商务中心撤销原纺配证书签证数据,并上报替代证书数据。
  2、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配额)产地证书。
  (1)企业使用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向欧盟出口时,须凭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向发证机构申领产地证书,并在产地证第九栏注明欧盟预先授权书号码( PRIOR AU-THORIZATION NO.XXX)。
  (2)发证机构根据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授权书为企业签发输欧盟产地证,并向电子商务中心上报产地证数据。
  (3)发证机构须同时在企业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本发证机构输欧盟纺配证书签证章,证明该份产地证项下货物已获得欧盟预先进口证明。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须出具已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向欧盟海关申报进口时仅需出具产地证书。
  3、对输德纺织品招标类别,各发证机构可根据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按照其实际中标数量及金额对企业出具的免税“证明信”审核确认后加盖各发证机构印章。

  六、代码管理

  1、进出口企业代码
  (1)企业在初次申领纺配证书前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由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编制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发证机构向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2)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变更
  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如需变更,发证机构须在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纺配证书的申请。

  七、许可证收费

  签证机关每月打印出企业证书使用情况表并计算出各企业证书使用量,并通知各企业进行交款(产地证30元/份、许可证20元/份、手工证10元/份)。对证书使用量有疑问的企业,可向我局贸易管理处查询。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指南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二、配额分配资格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类企业。经营对设限国纺织品出口并有实绩的企业在向外经贸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取得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分配的资格。

  三、配额分配方式

  根据配额的使用情况,配额分配采取招标、自主申领、业绩分配三种方式。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10日公布下一年实行招标、自主申领、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1、招标
  外经贸部对使用率高、供求矛盾大的部份类别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招标由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委员会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祥见广州市外经贸局公布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操作程序》。

  2、自主申领
  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低于40%的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由出口企业在总量范围内自主申领出口证书。下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类别清单在当年9月份公布。
  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由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清关反馈数量不少于两倍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给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属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配额的优先使用权半年,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证书时,应先使用签证机关为其保留的配额数量。
  各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向我局贸管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同意后,方可对外签约。经确认同意的企业,签约后,在5个工作日内,凭外销合同申领出口证书。
  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严禁企业凭虚假合同强占配额,对于领证数量较大的企业,我局将抽查其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等出口单据。对恶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将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部分或所有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

  3、业绩分配

  对于不实行招标和不实行自主申领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分为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两部分。
  (1)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第一次预分于配额年度上年10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8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第二次预分在12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11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决分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设限国清关统计数据为准。
  (2)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对年增率配额数量及灵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算,参考各地方对全球非配额市场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及出口售价,切块下达到各地方和中央企业。每年于2月份和4月份实行两次分配。
  我市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企业一贯守法经营,开拓纺织品非配额市场、非配额产品的出口业绩好;企业自有品牌产品出口或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成绩突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为主。

  4、欧盟工业家配额

  1、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出口企业凭与欧盟工业家签订的合同,根据不同的配额类别,于配额年度开始后四个月及六个月内向我局贸管处提出配额申请,经报外经贸部批准下达后即可使用。
  2、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协议招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
  3、欧洲博览会配额
  根据外经贸部正式下达的下一年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通知有关企业,并作为签证依据。
  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即可参加当年的柏林展览会。由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四、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各企业对当年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在当年10月10日前上交我局。我局将视企业的配额需求及使用情况组织地区内转让,对确实未能使用的配额,于10月底前上交外经贸部。

  五、处罚规定

  1、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规定,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至设限国家,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原产于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
  2、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或标签转口属我国原产的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该有关企业非法转口的类别或相关类别的配额数量。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少于500万美元的,暂停有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6个月;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3、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
  4、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扣罚该企业的配额数量,取消该企业配额申请资格。

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操作指南

  一、办事依据

  根据外经贸部《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88号)对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二、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与协议招标,具体类别的招标方式及次数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企业投标资格

  1、公开招标: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纺织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类别招标商品中国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金额的100%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金额的30%(以下出口金额均按照此口径)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出口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上述企业出口金额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2、协议招标:对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有相应类别纺织品出口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赋予其相应类别协议投标资格,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40%,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100%。

  四、投标价格和投标数量

  1、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参考某招标类别商品的市场情况和往年配额中标价格等因素,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来确定。
  2、投标数量
  (1)协议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70%,公开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30%。如因市场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先进行协议招标,协议招标数量一次招完,后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视情况分几次进行。
  (2)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金额对各类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在公开招标中,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在协议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投标数量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标数量。

  五、投标方式

  1、在公开招标中,企业须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逾期投标视为自动弃标。
  2、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将各企业最高投标量分别下达给其所属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各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及投标数量内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别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的确认,逾期确认视为自动弃标。

  六、中标企业、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及公布

  1、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至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2、中标价格及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在协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3、中标结果的公布:
  (1)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1个工作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2)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七、中标金

  1、中标金的交纳
  中标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1)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金为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配额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的配额,而只缴纳部分中标类别配额的中标保证金。对未按规定将某招标批次全部中标类别配额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或汇款不足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取消其该招标批次所有中标类别的中标配额和所有中标类别两年的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投标资格。
  (3)协议招标:协议招标中标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金总金额的30%。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

  八、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1、中标配额使用不完时,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配额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2、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配额当年度的7月31日,上交配额不计入浪费配额数量。招标办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纳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配额时交纳。
  4、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标办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该类别的投标资格。
  5、对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电子《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定期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6、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以电子方式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7、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当年度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
  8、对收回、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九、处罚

  1、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2、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3、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2年(指未交纳保证金当年度和下一年度)该类别商品的公开招标和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
  4、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中标配额浪费率<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所有取消投标资格的年度都从中标配额浪费率高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算起。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资格不予恢复。
  5、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的前一年,由于上述部分处罚失去约束力,将参照其他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6、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可限期补交应缴款项或视情况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7、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供港澳活禽畜出口配额管理指南

  一、管理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

  二、配额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贯彻“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八字方针,实行奖优罚劣。

  三、配额分配的条件

  1、出口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该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2、参考企业的经营历史、近三年的出口实绩、上年度的配额基数、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及货源情况(指已向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场);
  3、对运用高新技术进行生产,产品品质优良、卖价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在出口配额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4、供香港的鲜活商品出口实行规模经营。出口企业年出口配额必须达到活大猪15000头、活中猪10000头、活牛1000头、活鸡30万只或以上。年出口配额总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实行合并经营。

  四、年度、月度、旬、日配额的分配及调整

  (一)外经贸部确定全年的供港澳活禽畜的配额总量,下达各地。省外经贸厅根据部下达全省的配额总量,按我市的年度配额基数比例分配给广州市。我市按各出口企业年度配额基数为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二)根据省下达我市的供港澳活畜月度配额和供港活鸡旬配额,进行月、旬安排。
  (三)由于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月度配额进行调整时,根据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或省外经贸厅的配额调整通知,在各企业的年度配额基数内进行调整。配额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按照“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原则安排日配额。各商品的具体规定如下:
  1、供香港活鸡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旬、日配额总量,按各活鸡出口企业的配额比例和使用进度,每旬安排供港活鸡日配额。
  2、供香港、澳门活畜
  按省外经贸厅确定我市的日配额总量,根据各企业的月度配额和货源、运输等情况,每月底安排下月的供港澳活畜日配额。
  (五)日配额的调整
  当香港、澳门市场日供求数量、存销数量、价格水平等发生较大变化,原定日配额不能较好地满足和稳定市场时,根据广州特办和驻港澳代理机构的要求调整某一时段的日配额。
  为保证日配额调整的时效性,在接到广州特办或省外经贸厅的配额调整通知后,八小时内将配额调整情况通知企业,同时抄送广州特办、省外经贸厅贸管处。

  五、管理措施

  (一)配额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在调增配额时给予一定配额奖励。
  1、严格执行出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
  2、管理规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或有自办生产基地的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产品,品质优良,货源稳定,信誉好,售价高。
  3、配额执行情况好,服从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的供货安排,积极配合市场需求调剂余缺,完成临时应急供货任务。

  (二)处罚

  对有下列问题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取消配额及该项商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1、违反配额管理的规定,无配额或超配额出口。
  2、买卖出口配额,扰乱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
  3、违反日配额管理的规定,不按时、按量出口。
  4、商品质量差、信誉差、售价低且长期不改善提高。
  5、混装夹带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合格活禽畜出口。
  6、违反规定收购非注册生产场(厂)生产的活畜、活禽出口。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0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的内容和对象

  1、初审内容:国家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一的其中八种商品:有色金属、肉鸡、酒类、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
  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要求,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属此范围)。

  三、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提交的资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申请表需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进口商)公章;
  2、有效的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第一次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4、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表(正本);
  5、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核准表(正本);
  6、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如当年第一次申领,可免交;
  7、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正本);
  8、特殊情况下,须出示装船提单正本,或其他相关资料。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1、进口商:指对外成交单位。应填写进出口企业名称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13位编码。
  2、进口用户:填写进口用户的全称。
  3、自动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签证电脑程序自动编排。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但不得跨年度。
  5、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6、外汇来源:一般为银行购汇。
  7、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此栏只能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广东有七个: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拱北关区、汕头海关、湛江关区、江门关区)。
  8、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9、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只能填写一个。
  10、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等。
  11、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2、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13、单位:指计量单位。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填写,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不需要更改合同)。
  14、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
  15、单价(币别):应填写与计量单位一致的单位价格。
  16、《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延期或变更的处理

  1、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办证机关,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办证机关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2、因故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或变更,进口单位必须先办退证手续,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在退证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公章),附上原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的一、二、三联,撤销旧证,然后按新证重新办理。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递交申请资料——经办人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签字——由经办人将内容正确形式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许可申请报送省外经贸厅主管部门——省外经贸厅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申领单位直接往发证机关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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