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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4:58:16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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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实现了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战略目标。但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培养质量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现就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深入实施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纲要,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更加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更加突出对外开放,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 总体要求:优化类型结构,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招生选拔制度;鼓励特色发展,构建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的培养机制;提升指导能力,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改革评价机制,建立以培养单位为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合作共赢的发展战略;加大支持力度,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改革,实现发展方式、类型结构、培养模式和评价机制的根本转变。到2020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改革招生选拔制度

  3. 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基本稳定学术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总体规模,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学科交叉与融合,进一步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

  4. 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和改进招生计划管理,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形式,取消国家计划和自筹经费“双轨制”。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办法,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科技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5.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优化初试,强化复试,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注重对考生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考察。

  6. 完善招生选拔办法。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考试。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办法,注重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建立博士研究生中期分流名额补充机制。对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的选拔程序。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考试安全工作。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7. 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科学道德和学风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培养,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认真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8. 完善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统筹安排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9. 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面向特定职业领域,培养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形成产学结合的培养模式。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行业和专业组织在培养标准制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建立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相结合的专业化教师团队和联合培养基地。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0. 加强课程建设。重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完善培养单位课程体系改进、优化机制,规范课程设置审查,加强教学质量评价。增强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特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

  11. 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根据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发掘研究生创新潜能,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研究课题,在导师和团队指导下开展研究,由培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制定配套政策,支持研究生为完成高水平研究适当延长学习时间。加强研究生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提高研究生就业创业能力。

  12. 加大考核与淘汰力度。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实行严格的中期考核和论文审核制度,畅通分流渠道,加大淘汰力度。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学位论文作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完善研究生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四、健全导师责权机制

  13. 改革评定制度。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14. 强化导师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完善导师管理评价机制。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15. 提升指导能力。加强导师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逐步实行学术休假制度。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重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

  五、改革评价监督机制

  16. 改革质量评价机制。发布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范。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制定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术学位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要更加突出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强化质量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

  17. 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作用。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管理。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订培养标准和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行业和企业专家参加。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与用人单位评价的反馈机制,主动公开质量信息。

  18. 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加快建设以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主导,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改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统筹学科评估。对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视情做出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建立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体系,鼓励培养单位参与国际教育质量认证。

  19. 建立质量信息平台。建设在学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分析和预警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布质量标准,发布质量报告和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0. 规范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办学责任,加强统一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研究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须将学位论文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示。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六、深化开放合作

  21. 推进校所、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的战略合作,支持校所、校企联合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平台,完善校所、校企协同创新和联合培养机制。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通过跨学科、跨院校、产学研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培养和造就科技创新和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

  22. 增强对外开放的主动性。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加快建设有利于国际互认的学位资历框架体系,继续推动双边和多边学位互认工作,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的研究生教育合作。完善来华留学研究生政策,适时提高奖学金标准,扩大招生规模,提高生源质量,创新培养方式。扩大联合培养博士生出国留学规模,继续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设海外教学实践基地。

  23. 营造国际化培养环境。加强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国外优秀人才来华指导研究生。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双学位”、“联合学位”项目,合作开发研究生课程。加大对研究生访学研究、短期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力度,提高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经历的研究生比例。提高管理与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形成中外研究生共学互融、跨文化交流的校园环境。

  七、强化政策和条件保障

  24. 完善投入机制。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培养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纵向科研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研究生培养的力度,统筹财政投入、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各种资源,确保对研究生教学、科研和资助的投入。

  25. 完善奖助政策体系。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强化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对研究生的激励作用。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最高限额,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贷尽贷。加大对基础学科、国家急需学科研究生的奖励和资助力度。奖助政策应在培养单位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开。

  26. 加强培养条件和能力建设。在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中,突出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建立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国家各类重大项目投资的仪器设备与平台,应向研究生开放。培养单位要改善培养条件,支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对生均资源过低的培养单位,减少其招生规模。对参与研究生培养和建设实践基地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27. 鼓励改革试点。着力破除制约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瓶颈,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平台,积极探索提高质量的新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28. 深化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加大地方统筹力度,扩大培养单位的自主权。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教育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强化改革的主体和责任意识,重视发挥基层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和质量评价中的作用。各地区和培养单位要重视宣传引导,加强风险评估,处理好推进改革与维护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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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部、共青团中央


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团委,中央直属机关、国家机关工委、团委,铁道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民航局党委、全国民航团委,军委总政治部,武警部队党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此件可印发到基层党委、团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1982年共青团十一大将这项任务正式写入了团章。1986年中央组织部批转了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报告》。几年来,各级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在组织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效。为进一步做“推优”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充分发挥“推优”工作在党员队伍建设和共青团建设中的作用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深入开展“推优”工作,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励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发展优秀团员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各级党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做好“推优”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这项工作在基层落实。今后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上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组织团员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去。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特点及其成长规律,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法,力求做到生动活泼,有的放失,循循善诱,讲求实效,使团员青年乐于接受。

三、“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 确保质量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县一级党委,要帮助共青团组织建立必要的“推优”工作制度。“推优”工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简明扼要,便于操作,避免形式主义。

四、“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

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强在企业、农村生产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团组织应当按照这一要求,把培养推荐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上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工作的重点。

企业团组织要把那些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团员,特别是其中的生产技术骨干和班组长,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农村团组织要把在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中的村组干部、科技示范带头人,以及在扶贫帮困和移风易俗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优秀团员,作为培养和推荐的重点对象。

要重视培养和推荐大学生中的优秀团员。高等学校团组织要从新生入学开始就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中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入高等学校后,中学党组织要及时把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高等学校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对其中具备党员条件的,高等学校党组织在大学低年级时就可以吸收其入党。要通过“推优”活动,推动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逐步提高大学生中党员的比例。

各级党组织要继续重视在职团干部的入党问题。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干部要重点培养、教育。团的各级组织也要逐级负责,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

五、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党员但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组织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松散瘫痪的基层团组织,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论流动人口犯罪及其治理对策

刘跃挺(710063,西北政法大学153号信箱,wonderf21cn@163.com)

[摘要] 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生产物。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是指基于经济的目的和动因而流动的,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发生犯罪活动的自然人。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点以及犯罪的成因。流动人口防控应当采取的策略。
[Abstract] There are a lot of recurrent population to exist , which is the result of growing of reforms in China recently. The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the recurrent population is that kind of persons, who leave for other any place except their own dwelling place for economical purposes, commit a crime . Expounded are the reality and the reasons of crime and the preventions of crimes about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the recurrent population.
[关键词] 流动人口;犯罪主体;犯罪原因;预防对策
[Key Words]Recurrent Population; the Subject of Crime; the Reason of Crime;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生产物。它是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口流动的频率不断加快,其对社会消极作用的一面也开始骤然暴露,给社会治安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压力。本文基于这样的社会大背景,通过对流动人口的概念、特点、其犯罪成因的论述,结合对此所要采取预防对策的建议,希望可以进一步的详细阐明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有关犯罪的若干基础问题。
一、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一)流动人口的概念
目前,学界与实际部门对什么是流动人口,其实尚无一致的界定。“从事流动人口研究的学者以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从不同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不同的表书与界定”[1](P 277)《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认为流动人口(recurrent population):“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流动与迁移是两种相似但又有区别的现象,流动人口与迁移人口虽然都进行空间的移动,但迁移是在永久变更居住地意向指导下的一种活动,而流动是短期的、往复的,不会导致当事人常住地的变化。”[2](P 171)《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到其他地区暂住的公民。《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口或者暂住人员。
综上所述,以上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是否具有某地的常住户口为依据来对流动人口进行界定的。结合流动人口具有的四个要素:一是人口与户籍的分离;二是跨越一定区域界限的位置移动;三是流动的时间较长、距离较远;四是流动具有方向选择性。我们认为:流动人口就是指因从事各种活动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各种人员。
流动人口具体可以分为以务工经商为特征的社会就业型流动人口;以探亲、旅游、度假为特征的社会交往型流动人口;以开会、出差、商贸活动为特征的社会公务型流动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主体
我们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分析流动人口的犯罪现象,探求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减少流动人口犯罪。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我们就要确定我们的研究对象——流动人口犯罪主体。那么,我们将如何确定这一潜在人群在流动人口中的范围呢?首先,把探亲、旅游、度假、开会、出差、看病等人口排除,因为如果其纳入我们的研究对象范畴,那将缺乏针对性,没有多大的研究价值;其次,也要把为“犯罪”而“流动”的流窜人群排除,因为如果其纳入我们的研究对象范畴,那将既不利于理论研究,而且因混淆部分概念的内涵而无益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解决。
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是指基于经济的目的和动因而流动的,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发生犯罪活动的自然人。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1、中国人口流动的现状
从国家人口计生委获悉,全国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10年内翻了一番,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
当前,人口流动的基本方向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由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流动人口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省内流动的占65%,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70%以上。
2、流动人口犯罪的现状
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流动人口犯罪也在增加。流动人口经常实施的犯罪有:盗窃、抢夺、抢劫、卖淫、强奸、杀人、赌博,并使流入地的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据一些省、市统计,在城市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成员约有半数以上来自农民,就盗窃犯罪而言,流动人口作案高达70%-80%。[3](P79)
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全部案犯中的比例,1985年为15%,1987年17%,1988年为18%。1990年与1985年比,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增长了1.5倍,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广东省是我国流动人口作案最为突出的省份。该省1980年流动人口犯罪只占6.6%,1988年上升到29.6%;1980年流动人口案犯为2200多人,1988年已接近1万人。北京市的流动人口犯罪,1985年比1984年上升了33. 5%,1987年比1986年上升了39%。北京市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占全部案犯的比例,1984年为7.9%,1986年为15.3%,1987年为21.7%。 再从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来看,80年代末,我国刑事案犯中,流动人口约占1/5。到了90年代,随着流动人口规模的迅速扩大,流动人口犯罪数量更是直线上升。据公安部门统计,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查获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2%,大要案占82%;北京市查获流动人口案犯占抓获各类案犯总数的44%,江苏省苏州市更占到61 %;到了1994年,全国公安机关查获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人员共56.9万人,其违法犯罪率高达12.8%,而同期全国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409.5 万人,违法犯罪率3.4%,相比之下,流动人口犯罪率高出全国平均犯罪率8.4个百分点。在不少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已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0%以上。据1994年统计,流动人口犯罪占当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北京市为46.2%,上海市为53.6%,天津市为30%,广州市为69.2%,西安市为53%,重庆市为53.9%,杭州市为50%,温州市为48.6%,南京市为47%,东莞市为85.4%,深圳市为97%。据有关资料,广东省的重大案件,有70%以上是流动人口所为(包括港、澳、台过境犯罪)。所有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在90年代,这种比例更是直线上升。
(二) 流动人口犯罪特点
1、触犯罪名的侵财性
流动人口大多是为务工经商、致富赚钱的目的而涌入城市的,因而在流动人口的犯罪活动中,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犯罪更为突出。
据统计,西安市2004年破获的案件,流动人口作案的就占了61%,其中盗窃占85%;2005年破获的案件中流动人口作案的上升到63%,其中盗窃占总数87%。其中盗窃案件占绝大多数。此外,根据浙江省公安部门的统计,2000年浙江省外来人员在抢劫案和盗窃案中作案的比例分别占有60%和64%,全省被抓获的作案人员中,外来人员比例超过50%。
2、作案特点“地域同一性”较为明显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由于他们主观条件的不同,所作案别也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以地缘和亲缘为纽带结成的犯罪团伙,具有浓厚的地域性,师傅带徒弟相互传授“经验”,因此,在作案手段上呈现出地域同一性。诸如撬防盗门入室盗窃作案的高危人群主要有:江西宜春、修水、德兴、贵州六枝、重庆云阳、湖南淑浦、黑龙江齐齐哈尔、福建连江、山东济南等地;撬保险箱盗窃案件作案的高危人群主要有:贵州松桃、重庆万州区、巫溪县、开县、云阳县、南川(市)、四川绵阳、德阳、巴中地区通江县、达川地区宣汉县、湖北黄冈市英山县、安徽广德县;麻醉抢劫案件高危人群主要有:江苏省苏北地区、江西、广西及福建籍;金元宝诈骗高危人群主要有:重庆万州区、江西南昌、安徽安庆市枞阳县;而以药物(治癌药)诈骗案件这类案件的高危人群主要是以浙江青田籍人为主。
3、犯罪活动“流窜性”趋势明显
我们虽然把流窜犯排除在研究流动犯罪人口犯罪之外,但是,并不等于说在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中也应该排除其犯罪的流窜性特征。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人、财、物的大流动,以及交通路线的扩展、现代化交通工具的增多,犯罪分子,尤其是流动人口犯罪主体才大大利用这些便宜条件进行犯罪活动。他们有的是被通缉的刑事案犯——逃脱在外,行踪不定,到处作案,常常是身系数罪,罪恶累累;有的是刑满释放人员,因受打击而心怀不满,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制造种种恶性案件;还有的是以犯罪为职业的惯犯或犯罪团伙分子。由于流动作案与固守一地作案相比,被发现和查出的风险要小得多,于是,为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追逐更多的利益,他们不断地变换地区作案。据统计,交通沿线发生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比远离交通沿线的地区要多一二倍,甚至几倍。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还在不断发展,其流窜区域从跨县(市)、跨省(区)发展到越境、直至跨国犯罪。据有关机关统计,1986年至1990年期间,跨境作案增长了4倍。在广东省,几乎任何一种重大刑事犯罪都有境外的犯罪分子参与,仅1987年,该省就查获入境犯罪分子184人,查获案件144起。入境的犯罪分子披着港澳同胞、侨胞的外衣,作案后迅速逃出境外,逍遥法外。流动人口犯罪的流窜性,给侦查破案带来了许多困难。
4、犯罪目标的随机性与盲目性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往来于铁路、公路、江河交通沿线的市、镇,伏一处、害一片,窜一路、害一线,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劫,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5、犯罪手段和技能不断提高
流动人口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具狡猾性和隐蔽性,他们在经历一次次的清理整顿、疾风暴雨后,也积累了较丰富的作案和反审讯经验,犯罪手段和技能也在不断地变化和提高,并呈现出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其中入室盗窃、抢劫、盗抢机动车犯罪的专业化特别明显。
6、犯罪“团伙化”特点突出
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其流动多以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其居住和生活也多以“三缘”关系为依托,因此在犯罪活动中,会很自然拉帮结派形成松散或紧密的团伙关系。调查表明,流动人口中犯罪分子共同作案的比例均超过常住人口案犯的比例。北京市1993年查获的犯罪团伙案中,外来人员作案1252起,占当年全部团伙作案总数的61.2%;其中,大案796起,占团伙大案总数的66.4%,比1992年增加9.8%。[4](P70)
7、犯罪成员的低龄化发展相当突出
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离家的未成年人,他们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有的甚至只要求雇主管口饭吃。基于这些情况,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诸如近年街头盛行的“小扒手”。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一)社会原因
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在我国社会结构中,这一矛盾的体现就是那长期以来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化。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口流动已成为社会生产力配置的必然需要。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分化、城乡差别、东西部经济差距及劳动力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促进了流动人口的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而与此同时,人口流动又打破了我国传统社会相互封闭、相互隔绝的旧格局,加快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加快了封闭性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结构的转型;但由于我国经济制度管理方面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处在改革中的政治与经济体制也限制流动人口的工作条件,以及社会保障体制还未完善,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市只能从事城里人不愿染指的“苦、脏、累、毒、危”五类工作,他们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劳动保障,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强烈需求与现实生活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往往容易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所产生的“心态不平衡”的心理原因
深究外来人口流动的深层原因,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千万计的农民工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流入城市,挣钱成了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中的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但现实并没有他们想象中的那样美好,有相当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一旦追求金钱的欲望破灭,极易导致犯罪。另外,在社会转型期,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营,一夜暴富,给正试图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以强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随而生,从而引起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存在诸如“仇富”的社会心理失衡,这些都是引起犯罪的心理动因。
(三)流动人口个人素质的原因
由于流动人口多数是来自贫困落后地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而且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的差异广泛存在,历史地形成了不同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文化价值观念。这些差异,加之法律知识的匮乏,使他们常常处于矛盾和困惑状态之中,也由此容易造成他们受到不良文化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流动人群中许多人法制观念的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使得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美丑善恶,往往以在家乡形成的道德观念和生活习惯作为标准。一旦衡量标准因“社会地区的差异”而错位,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城市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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