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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及语言胁迫索取他人银行卡及密码行为的认定/杨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9:53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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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8日,陈某伙同龙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以陈某等曾经帮助张某(时年17周岁)讨要过工资、花费了费用为由,要求张某拿钱。其后,陈某一伙对张某进行语言威胁、殴打,强行向其索要2000元钱。张某迫于威胁和压力向家人求助,其家人将2000元打入张某银行卡上。陈某等人强行扣留了张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并强迫其写下银行卡密码后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陈某伙同龙某将张某银行卡内的2000元取走并潜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找借口索要张某钱财,是敲诈勒索心态的典型特征,加之陈某系通过轻微的暴力以及语言威胁的方法使张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且未当场获取财物,故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准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要准确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需要明确陈某使用的暴力手段是否达到了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以及陈某于次日从被害人张某的卡里取走现金2000元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

1.陈某使用的暴力轻微,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抢劫罪中被告人使用的暴力应达到何种程度,但从法理上看一般要求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应达到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虽有使用暴力,但其暴力程度较轻,主要是通过轻微暴力以及语言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钱财,其暴力、语言威胁程度尚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强行劫财的暴力程度。

2.陈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

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都认定抢劫罪要具备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和当场取得财物。在将“当场”作为强取财物的要件时,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即便间隔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具体场所,但只要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不间断,仍可以视作“当场”的延伸。而本案中,陈某胁迫被害人张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并于次日取走卡里现金的行为不是当场强取财物,也不能视为“当场”的延伸。首先,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的间隔时间较长,且不属于同一具体场所。其次,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链已经间断。从张某离开到陈某取走卡里钱的这段时间,张某人身是自由的,其完全可以将卡挂失,从而使得陈某根本取不到卡里的钱。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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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采伐、加工、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荒山和更新迹地;山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可以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
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转让、抵押。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山区林业开发,因地制宜,调整林种树种结构,积极发展松、竹及药、果、茶叶、木本油料等经济林。
林业开发应当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充分发挥山地优势,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依托丰富资源,发展林产品加工业,以木、竹、松脂为龙头进行系列开发,形成人造板、纸品、木竹制品、松香、药材、茶叶等几大系列主导产品,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县、乡(镇)、场、村应当提供优惠条件,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发展林业生产。
第六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技术队伍和林业科技推广网络建设,开展林木良种、速生丰产技术、森林保护和林产加工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对林农的科技培训,加速林业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不断提高林业科技水平。
第七条 植树造林按照规划设计进行,逐年增加工程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限期补植;逾期未补植的,由县绿化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
第九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风景林、水源林、幼林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珍稀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的林区、造林困难地段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封山育林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条 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全额管理制度。坚持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
严格履行森林采伐审批手续。国有林场和集体的林木采伐计划,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分配的采伐限额下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权限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村民采伐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的自有林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发证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林场和村、组农民集体生产的木材可以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县、乡(镇)、场、村、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层层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责任制,组建扑火队伍,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和村规民约,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十五条 县林业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接受同级财政监督。林业资金主要用于造林、育林、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科研及林业基本建设。
第十六条 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违犯林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七条 本条例湖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29日

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对科技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及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 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科技服务, 并列为本单位内容进行管理。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承包科技项目,对承包人可从项目纯收入中,按15%以 上的比例提取劳务报酬。
  第四条 科技人员研制开发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 定,可作为注册资金或资本金。
  第五条 对科技人员引进或研制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 金扶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以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限,给予2年之内的贷款贴息照顾。
  第六条 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资金资助,市政府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技术带头人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进行科研、购置设备。
  第七条 设立市政府特贴奖,全市每3年评定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认定,报市政府审批。特贴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贴3年,标准每月100元。
  (二)在子女升入本市重点高中时,给予加5分照顾,子女就业劳动部门要优先 安排。
  (三)对具有一定领导素质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提拨到领导岗位 。
  (四)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夫妻两地分居者,配偶及子女落户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并安排工作。
  (五)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选 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高其政治 待遇。
   第八条 设立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
  (一)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条件: 凡量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年增利税总额在300万元以 上的;种植业的科技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新增效益在2000万元以上的; 养殖业新增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当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二)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标准: 新增利税(实缴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新增利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对获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奖励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 一套。
  (四)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由市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评委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有关 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鉴定、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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